女子美容变成了整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7-3-1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而成都的熊宁女士可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熊宁(化名)因为皮肤经常出现红血丝,一年时间在成都航空路莎蔓莉莎美容会所,花3万多元购买了多个美容项目,可是几个疗程下来,熊宁认为没有丝毫效果,并且在做完技师推荐的骨胶原系列后,脸部出现肿胀、发痒、剥皮、流黄水等现象,熊宁质疑美容会所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昨日,该美容机构相关负责人接受天府早报记者采访时称,“熊女士属于敏感肤质,此次面部出现问题并不是机构产品导致,”对方还称,熊宁去年11月份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下办理退款退卡,如今不属于莎蔓莉莎会员。对方所称其不属该会员,但在损害人身伤害时仍可以消费者身份请求赔偿。
花3万多买美容项目导致脸部受损,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么?
2015年7月8日,熊宁在路上走着,莎蔓莉莎的销售人员上前来介绍,熊宁跟着销售人员来到了位于航空路的莎蔓莉莎美容会所,并体验贵人经典美容项目,在三四个工作人员的游说下,熊宁花2000元办理了一张做48次贵人经典项目的充值卡。熊宁说,她在莎蔓莉莎办了美容卡做SPAF时,向技师谈到脸上一直有红血丝的烦恼。技师告诉她,会所针对皮肤单薄缺少弹性引进了骨胶原项目,不用手术、打针吃药就可以轻松让肌肤有弹性,年轻好几岁,没有有任何副作用和风险。
爱美心切的熊宁,在技师的推荐下,一年时间前后花费了3万多元购买了多个美容项目。2016年10月28日,熊宁做完骨胶原美容项目之后,当天晚上回到家中,皮肤开始发红,肿胀、爆皮,过了几天,皮肤甚至开始流黄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熊宁说,她10月29日一早便赶到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科检查,“医生诊断说,病因是化妆品导致的过敏性皮炎。医生让我抽了血,出来的化验单上面,数据显示不是饮食或者天气造成的过敏,而是化妆品导致的。”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未消费的1.2万元终于退了,消费该如何继续维权?
看到自己的脸因为美容而导致了毁容,熊女士来到了航空路莎蔓莉莎美容会所讨要一个说法,来到店内时,工作人员以老总在开会为由,将熊宁安排在美容会所的一个房间内等待,“我从12点等到晚上6点,都没有人出现,原来每次来,态度都特别积极,即使我没带钱,为了让买项目,他们的黄经理都会主动给银行打电话,申请临时额度让我来刷卡买产品,出现问题后,却一个人都没有。”
在反复和美容会所交涉的过程中,熊女士在医院治疗脸部,又花费了5000元左右。
一个月后,当熊女士再次来到美容会所时,该店的店长张总出面表示,可以把未开封的产品拿去,然后退卡,并要求签订一份协议书,承诺退卡后不再找该店麻烦。“我本来想不签,但是不签就不让退卡,卡上的钱也不退换。”熊宁说,无奈之下,她签下了协议,店内才退还了其卡上未消费的金额1.2万元。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签协议退款真的是“人道主义”么?
昨日,天府早报记者联系到了航空路莎蔓莉莎美容会所的店长张女士。据张女士介绍,像熊宁这样的情况,目前店内仅仅就这一个案例,并称熊宁的皮肤并不是因为莎蔓莉莎的产品而造成的。“她的皮肤平时就反复敏感,如果是我们的产品造成的,一开始就应该有反应,所以她的脸出现过敏等问题,并不是我们的原因。”张女士表示,“我们看到她的脸出现了问题,肯定不会再让她做美容项目了,所以给她退款都是人道主义。”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保障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缺陷报告和告知等义务,发现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售后服务的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至于退款前签协议,张女士称是因为公司制度有这样的要求。《中华人民国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美容会所强调签订协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不得规定免责条款。张女士所称的公司制度规定,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张女士表示,如果熊宁的脸是因为莎蔓莉莎的产品造成的,有医生证明是因为化妆品过敏导致的,才能进行赔偿。“不能随便说是美容院的问题,就要求我们赔偿,并且双方在共同认可的情况签订了协议,还退还了余款。”
对于熊宁说的每次去都被要求买产品,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张女士说,“双方都是成年人,行为属于成年人的行为,别人不想买,不可能强制对方买。”而目前,对于熊宁的面部问题,张女士表示,“如果当时熊女士不认可协议的内容,确认是该店产品造成的原因,当时就可以走法律途径,而非事后两个月再来提及此事。”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在熊宁受到伤害之后的两个月内找到该会所,并未过诉讼时效。因此若双方协商不好赔偿事宜,熊宁有权对该会所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对此案件,小编特意咨询了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

宋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在本案例中熊宁女士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其所受损失的二倍以下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