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利放贷"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

日期:2017-3-31

民间借贷行为是每个人自发参与最频繁最重要的经济往来活动这一,“高利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很多人都会说,无论是做企业还是做小买卖,尽量不要沾惹高利贷,否则就会像吸毒一样,最终家破人亡。法客也确实见过大量这样的案例。


大家熟悉的《威尼斯商人》里放高利贷的夏洛特,则是西方传统中的经典负面角色,中国似乎并没有仇视高利贷的传统。近日舆论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山东聊城于欢案,即为当下中国民间借贷(高利贷)的一个典型场景,这个问题引起再次关注。


高利放贷是否属于犯罪?实践中,存在一些地方法院将高利放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这个口袋罪中的情形,除此之外,刑事制裁确实于法无据。即便如此,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批复,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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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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